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质量联盟


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质量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应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质量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要求和工作需要设立的行业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控领域有关政策咨询、标准审议和技术鉴定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提升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行业质量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我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的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4名,由行业知名专家及联盟理事单位领导担任,由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并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联盟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专家联络,向委员传达或通报有关政策、政令、行业动态及委员会活动等。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为联盟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二)   解读联盟相关规则和程序,研究评估和总结联盟相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问题;

(三)   参与联盟内产品质量监控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投诉举报和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形成意见或建议;

(四)   参与标准规范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制修订的研讨和审议;

(五)   参加联盟相关的各项技术活动;

(六)   承担联盟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七条  委员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

(一)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产品检测;

(二) 汽车整车及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研发、制造;

(三) 汽车维修与检测;

(四) 汽车制动系统产品检测与认证;

(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

(七) 知识产权保护;

(八) 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管理;

(九) 有关法律法规研究;

(十) 其他。

(十一) 委员来自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汽车生产、流通、维修等相关企业及制动液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由各理事单位推荐、企业申请和秘书处邀请的方式推选,并征得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被推荐人的专业特长、经验背景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主任委员批准,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确认委员资格,颁发专家聘书。

第九条  委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二)  了解国内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熟悉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有关政策;

(三)  在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  能履行专家委员会职责,自觉遵守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积极参与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  能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由秘书处审核合格后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全体会议等,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重大、紧急工作组织专项论证、技术研讨等由秘书处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会议方式完成会议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委员应严格履行参会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及时向秘书处请假,不得私自邀请他人代为参会。经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同意,可允许邀请相关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大会相关活动和讨论,列席代表不参加会议议题的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章程表决和重大决议等实行会议表决制度,参会委员人数需超过委员会2/3以上表决有效。委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表决事项中每个委员只有一次表决权,不能重复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类型,表决事项的赞成人数超过参会代表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为通过。


第五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调查、评估联盟成员单位产品质量状况,积极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 在参与调查活动和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但必须执行达成的统一意见或决策;

(五) 在委员会大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中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 受邀参加我国机动车辆制动液行业有关政策及标准规范的研究、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七) 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 为联盟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 参与联盟相关规章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参与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有关投诉举报和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对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漏;

(六) 不得以委员或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七) 积极支持和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协助配合委员会的其他必要工作;

(八) 在任期内不适宜继续履行委员义务时,应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退出申请;

(九) 在参加调查处理工作中,与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对未正确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委员义务,情节较轻的、未对委员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以下行为的,秘书处直接取消委员资格:

(一) 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 未履行保守所知悉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相关方利益损失的;

(三) 未经委员会许可,以委员或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参与其他任何活动谋取利益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20180818日发布。